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
    申請作業要點(101/12/11修正公告)
下載檔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教學醫院提供良好之訓練場所及教學資源,俾使醫療機構新進醫事人員均能接受必要之訓練,達成提升醫療品質及確保病人安全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醫院應為經本署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且均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自一百年度起,接受教學醫院評鑑,且申請補助之醫事職類,其評鑑結果為合格之醫院,始得申請補助。
三、受訓醫事人員(以下簡稱受訓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西醫師:
      1.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以下簡稱 PGY 訓練)。
      2.專科醫師訓練。
   (二)牙醫師:二年期 PGY 訓練。
   (三)其他醫事人員,包括護理師、護士、藥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助產師、助產士、營養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及其他符合醫療法第十條規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之受補助資格,除西醫師、牙醫師 PGY 訓練之受訓人員外,應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且執業登記於申請補助醫院。
受補助期限及時間為自領有醫事人員證書四年內,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於西醫師,PGY 訓練與專科醫師訓練補助合計至多二十四個月。
四、前點領證期間之計算,自醫事人員證書發證日起算,惟醫事人員領得證書後,尚須服役者,自退伍日之次日起算。
五、同一職類領有二種醫事人員證書者,依實際訓練情形至多補助二十四個月。
六、各類醫事人員教師資格規定如下:
   (一)西醫師:依 PGY 訓練計畫及本署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
   (二)牙醫師:依二年期 PGY 訓練計畫之規定。
   (三)其他醫事人員:
      1.護理師、護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
      2.藥師: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事執業經驗之藥師。
      3.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放射技術執業經驗之醫事放射師。
      4.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醫事檢驗執業經驗之醫事檢驗師。
      5.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職能治療執業經驗之職能治療師。
      6.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業經驗之物理治療師。
      7.臨床心理師:應具四年以上專任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臨床心理師。
      8.諮商心理師: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
      9.呼吸治療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呼吸治療執業經驗之呼吸治療師。
      10.助產師、助產士: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師執業經驗之助產師。
      11.營養師: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營養師執業經驗之營養師。
      12.語言治療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治療師。
      13.聽力師: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師執業經驗之聽力師。
      14.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應具三年以上專任牙體技術執業經驗之牙體技術師。
七、各類醫事人員之教師應為專任,且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如下:
   (一)西醫師:
      1.PGY 訓練:依 PGY 訓練計畫之規定。
      2.專科醫師訓練: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二)牙醫師:依二年期 PGY 訓練計畫之規定。
   (三)其他醫事人員: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
八、申請程序如下:
   (一)計畫申請:
      1.申請補助醫院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以醫事機構憑證 IC 卡上網至「本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管理系統」(http://pec.doh.gov.tw)(以下簡稱計畫管理系統)填寫「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以下簡稱申請書),以公文檢附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補助計畫契約書(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函送本署委託單位(以下簡稱委託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書一經確認送審後,除有特殊情形或經委託單位通知,不得再行更改。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訓練計畫類別或內容如有新增或修正,應於下一年度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上網填寫,提出申請。
      2.西醫師 PGY 訓練計畫及二年期牙醫師 PGY 訓練計畫申請作業,另依本署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二)計畫審查:由委託單位就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結果通知本署。經委託單位審查發現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申請補助醫院於期限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後資料仍未齊全者,得就資料不齊全之計畫類別部分,予以退件;補件資料如涉及提報之申請書內容者,申請補助醫院應上網進行申請書之修正,並將修正後之申請書印出送請委託單位審查,資料補正以一次為限。
   (三)計畫核定:由本署就計畫核定結果及審查意見通知醫院,並與計畫審查通過之醫院簽訂契約書。
九、本補助經費係部分補助教學醫院之教學訓練費用,支付項目分為下列二類,其中訓練補助費用,每年按本署核定總經費分季核付。本署預算如遭凍結,不能如期動支時,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
   (一)訓練補助費用:按分季經費及申請補助醫院登錄於計畫管理系統(http://pec.doh.gov.tw)之受訓人員數,核算點數及點値後,核付補助費用。若受訓人員一個月受訓天數於十五日(含)以下者,則不予補助該月訓練補助費用。各類受訓人員每人每月訓練補助費用點數如下:
      1.西醫師:
        (1)PGY 訓練:四五,○○○點。
        (2)專科醫師訓練:二七,○○○點。
      2.牙醫師:二三,○○○點。
      3.其他醫事人員:五,○○○點。
   (二)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費用:依本署訂定之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評核,該費用將併最後一季訓練補助費用撥付。
十、補助經費之撥付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應於簽訂契約書後始得撥付。
   (二)本補助經費應用於本計畫教學訓練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相關使用原則如附件三。
   (三)本補助經費之撥付作業,由本署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分季辦理。
   (四)受補助醫院對撥付之經費如有疑義,應於撥付後十五日內,以正式函文向本署提出,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本署得不予受理。
十一、計畫執行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後,受補助醫院應依計畫內容及契約書規定確實執行教學訓練相關活動。
   (二)受補助醫院應於每月月底前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確認教師及受訓人員之相關資料,若有異動,應即時更新;未依規定按月確認或更新資料,致影響補助經費計算結果者,其損失由受補助醫院自行負責。
   (三)若受訓人員已離職,而受補助醫院未上網更新,並虛報受訓人數,經查證屬實者,應追回溢付款項並得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醫院應上網至計畫管理系統登錄教學醫院教學成效指標。
   (五)受補助醫院應配合本署對本補助計畫之相關稽核作業。
十二、計畫評核程序如下:
   (一)計畫稽核:由教學醫院評鑑對受補助醫院申請之每類醫事人員訓練計畫內容進行實地稽核,於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醫院,則以書面或追蹤輔導訪查進行稽核,受補助醫院須就稽核結果進行計畫修正或執行改善。
   (二)如經稽核發現有重大違失者,本署得終止契約並停止補助,必要時,得追回補助款。
   (三)書面稽核或追蹤輔導訪查及教學成效指標評核結果,將作為執行成效優良醫院獎勵補助及教學醫院評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