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申請補具補助辦法

z補助對象:

1.     設籍本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申請補助項目系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

輔具中心小叮嚀:「輔助器具類別」、「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非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辦理。

z申請方式、流程:

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檢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後函報縣府複審。

 

z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統一發票(收據)(請填寫身心障礙者姓名及地址,廠商開立3個月內之發票)

4.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5.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依申請補助項目)正本。(提出申請3個月內有效)(需向醫師說明使用之必要性,以便註明於診斷書內)

6.     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非身心障礙者本人)

7.     申請人切結書(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切結)、廠商切結書。

8.     印章。

9.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0. 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者免附)

11. 殘障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行照正反面影本(非申請特製三輪機車者免附)

12. 居家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申請需備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乙份。(非自有房屋者,則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
改善計畫乙份。(含圖說與施工前照片)

13. 其他:按申請類別需再檢附相關文件,詳見補助準備表相關規定。

 

z補助標準:

1.     補助項目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二項輔具補助為限

2.     補助標準金額,按身心障礙者輔具器具補助標準表,非表列項目不予補助。

一年只能申請兩種輔具,個案一律先由醫師診斷及治療師評估後,再購買所需申請補助之輔具,若先購買輔具再來評估,若資格不符「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中的「補助對象」欄位,還是無法申請補助的喔。

z更多詳細資訊請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03-822-7171382~4或參考網站資料:http://www.hl.gov.tw/dept/sc/listfaq.asp (社會救助科或便民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