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設籍本縣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範圍者: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含心、肝、肺、腎及腸道)、顏面傷殘、植物人、癡呆症者、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其他(先天缺陷、先天代謝、染色體異常)。

 

二、應備書表:

(一)請領身心障礙者手冊:應備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換發身心障礙者手冊:因身心障礙者手冊破損不堪使用或戶籍異動者,可申請換發說明如下:

1.身心障礙者手冊破損:持原有障礙手冊、戶口名簿、身份證影本及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2.戶籍異動:先至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遷出登記再檢附原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身份證影本及最近照片一吋三張,向現戶籍地區公所登記辦理。

3.補發身心障礙手冊:對象是身心障礙手冊遺失者,檢具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三、洽辦單位:

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四、申請程序:

身心障礙者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公所承辦人員初步審核填寫身心障礙鑑定表中基本資料後,持該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鑑定醫療機構應於鑑定後一個月內將該鑑定表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後,轉由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五、花蓮地區特定鑑定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國軍花蓮總醫院、慈濟醫院、門諾醫院、玉里榮民醫院、鳳林榮民醫院、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等七家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