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九十六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畫、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五、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之鑑定、醫療復健、早期療育、健康保險與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辦理」。

    慈濟醫院於八十八年度起接受衛生署委託成立「東區身心障礙醫療復健輔助器具研發中心」。結合相關醫療團隊及社會資源提供花蓮地區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衛教、評估、製作、使用訓練,以提昇自我照顧能力及改善生活品質,務使輔具服務具有可及性,專業性及普遍性提高之目標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