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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患者之社會福利資源-台灣地區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津貼

地區 服務對象 服務內容 應備文件 辦理單位
台北市

凡依法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但出生即設籍本市未滿三歲之兒童,其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2.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3. 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重複領取本津貼,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840元。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指申請人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本市之時間起算。
甲類身心障礙者,指視覺、聽覺、平衡機能、語言機能、肢體、顏面損傷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者。
乙類身心障礙者指智能、多重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罕見疾病及其他先天缺陷之身心障礙者。
身心
障礙
程度
年齡 金額

輕度
 

未滿60歲

NT$1000

60歲以上

NT$2000

中度
 

未滿50歲

甲:NT$2000

乙:NT$3000

50歲以上

甲:NT$3000

乙:NT$4000

重度
 

未滿50歲

甲:NT$3000

乙:NT$4000

50歲以上

甲:NT$4000

乙:NT$5000

極重度
 

未滿20歲

NT$ 5000

20歲以上

NT$6000

  1.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2. 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無戶口名簿者,得以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替代。
  3. 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委託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與委託書。但未成年人且未結婚或禁治產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5.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各乙份)。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台北縣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96年度為23,773元),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第1人200萬元、第2人起每加1人加25萬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4.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 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老人,基於福利最佳原則,請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低收入戶接受健保補助住院滿3個月亦不得接受補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
  1. 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
  2.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二、核列中低收入戶
  1. 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2.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三、榮民不論等級,每月核發2,290元。  

  1. 申請人印章、全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全戶之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1年內頁明細影本。
  2. 檢附直系血親之戶籍、稅籍資料。但子女已出嫁或入贅且未共同居住者,應附證明,得不計。
  3. 戶內如有16歲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証影本。
  4. 戶內如有入伍當兵者應附服役證明書。(向兵役課申請)
  5. 身心障礙者單獨1戶時,應附父母及撫養關係人戶籍、稅籍資料,或父母除戶資料、無撫養關係人切結書。
※該生活補助俟經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初審、縣府核准後,公所通知申請人於次月起每月10日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台中市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94年度21925元),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未領有政府提供
之其他生活補助及津貼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1. 極重度、重度、中度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
  2. 輕度核發4,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
  1. 極重度、中度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2. 輕度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1. 身心障礙手冊。
  2. 全戶戶籍謄本。
  3. 私章。
  4. 郵局存摺(局、帳 號)影本。

本市各區區公所社建課

台中縣
  1.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a.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倍,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已領老人(農)生活津貼之身心障礙者,不得重複申請。
    b.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規定之金額。
    c. 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總值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2.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3. 未公費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
1.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00元整。


2. 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整。
  1.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免予申請,由公所列冊報府核發。
  2. 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應檢具下列書表:
    a.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b.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至公所填寫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申請調查表。
    c. 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d. 本人及戶長印章。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高雄市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96年17,083元)1.5倍(96年25,625元)者。
  3. 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
  4. 未領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除外)。
  5.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一口以內之家庭不得超過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25萬元。
  6. 全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650萬元。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發七千元,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四千元。
  2.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四千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月核發三千元。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全家戶籍謄本
  3. 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低收入戶免附)。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經課社會局第二
高雄縣 設籍並實際居住在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6年度為9509元)之2.5倍(96年度為23773元)。
  2. 應計算人口之動產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計新台幣25萬元。
  3. 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4. 未獲安置於機構及未領有其他津貼補助。
  1. 輕度每月補助3000元。
  2. 中度以上每月補助4000元。
一、必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2. 全戶財產、所得資料暨稅籍證明(國稅局申請)
  3. 社會福利申請書表(鄉鎮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填寫)
  4. 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5. 郵局儲簿封面影本私章。
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
  1. 在監證明。
  2. 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 失蹤證明。
  5. 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台南縣 設籍本縣領有本縣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每人每月發給3,000元至7,000元不等之補助。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稅納稅證明
  3. 全戶財產資料
  4.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5. 私章
  6. 其他先關資料

社會救助課

台南市 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者,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一、列冊:
  1. 低收入戶中度以上每月補助7000元。
  2. 列冊低收入戶輕度每月補助4000元。
二、非列冊:
  1. 低收入戶中度以上每月補助4000元。
  2. 非列冊低收入戶輕度每月補助3000。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證明
  3. 全戶財產證明
  4.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5. 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申請調查表

戶籍地區公所社政課

桃園縣 設籍於轄區內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若兼具老人、兒童少年、特殊境遇、生活托育養戶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96年度為23,773元),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5.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七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
  2. 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元。
  1.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本人、子女及相關人員)
  2. 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薪資證明、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及不動產證明文件(列為全家人口之個人之資料)。
  3. 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申請者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本人及代理人之印章。
 
基隆市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獲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2.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每戶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3.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每戶一人時為二佰萬,每增加一人增加廿五萬元。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依據取得最新國稅所得資料當年度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優惠存款本金之計算依申請人檢具金融機構開立之相關資料辦理。
  4.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七仟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四仟元。
  2.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中低收入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四仟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三仟元。
  3. 領取院外就養金榮民不分身心障礙等級僅能領取差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最低基本工資扣除榮民院外就養金之餘額)。
  4. 同時符合申請前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敬老福利津貼、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再此限。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全戶戶籍謄本。
  3. 私章。
  4.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雲林縣
  1. 全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的2.5倍
    96年度9,509元×2.5倍=23,772元
  2. 動產(利息換算本金、投資…):一人200萬,每增一人增加25萬。
    即全戶動產總額不超過200萬+(應計人口數-1)×25萬
  3. 不動產:全戶(指應計人口)總額不超過650萬
  4. 家庭人口計算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中低收入戶
  1. 輕度:每月3000元
  2. 中、重、極重度:每月4000元
二、低收入戶
  1. 輕度:每月4000元
  2. 中、重、極重:每月7000元
  1. 印章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正本
  3. 全家應計人口戶籍謄本2份(含全戶戶籍謄本…)
  4. 財稅資料(所得、財產總歸戶等)

村(里)辦公室或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嘉義縣 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
  •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元。
  1. 申請調查表
  2. 戶籍謄本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其他證明文件
各村里辦公室